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0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吳氏圓
原告
莊易濬
原告
黃美玉
原告
林小鈁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少輔律師
被告
摩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牆面、門窗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14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9,300元/㎡×占用面積76.5平方公尺=224萬145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4萬5443元,即起訴前之不當得利合計18萬1772元(計算式:4萬5443元×4=18萬1722元),應併算其價額;另原告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佔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525元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系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萬3172元(計算式:224萬1450元+18萬1722元=242萬3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