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王嘉欣
- 原告
- 王永慶
- 原告
- 王俊傑
- 原告
- 兼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羅麗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乙錡律師
- 被告
- 楊國政
- 被告
- 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榮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亮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駁回原告對被告楊國政、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駁回原告對被告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