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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宋國鎮

聲請人
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創物業管理工作室即黃韋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調解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聲請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32萬2,977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2萬2,97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群創物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黃韋中、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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