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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池侑蓁
被告
元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被告
蔡百合

陳運清

陳運逢

鄧亞芸

陳芯慧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05,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頭份市自強段)  面 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 告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81地號土地  133.95  33,000元  9/36  1,105,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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