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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8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萬能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健祐律師
被告
潤霖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因而受限制,則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通宵鎮五里牌段隘口寮小段377-62、377-46、377-147、377-148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部分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其所有之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被告潤霖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代理人黃源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通宵鎮五里牌段隘口寮小段) 1 377-62地號土地 2 377-146地號土地 3 377-147地號土地 4 377-148地號土地 5 377-92地號土地 6 377-93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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