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7號
- 原告
- 互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其住所或居所,如被告為未成年人,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正本。
二、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