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互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互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 其住所或居所,如被告為未成年人,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正本。 二、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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