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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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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其住所或居所,如被告為未成年人,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正本。

二、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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