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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簡美瑟
被告
簡榆珍

上列當事人間借名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04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56,410元。

二、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簡榆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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