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伸華企業有限公司、張慧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伸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慧玲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1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