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鳳郎 被 告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402,81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一日)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聲明 第1項 本金 2,080,000元 2,080,000元 利息 2,080,000元 113/2/29 113/3/26 27/366 3.213% 4,930元 聲明 第2項 本金 6,285,000元 6,285,000元 利息 6,285,000元 113/1/30 113/3/26 57/366 3.213% 31,449元 違約金 6,285,000元 113/3/1 113/3/26 26/366 0.3213% 1,435元 合計 8,402,8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