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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李芝蘭

  • 原告
    森森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森森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堃輝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僅記載「相對人應給付仲介服務費4%之報酬」,未表明 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額,請具狀補正。 二、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本件依聲請狀所載爭議情形,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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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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