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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忠
訴訟代理人
卓婕芸
被告
順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竹南鎮聖福里13鄰環市路○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順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英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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