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8號
- 原告
-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卓婕芸
- 被告
- 順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竹南鎮聖福里13鄰環市路○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順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英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