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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方錦桂張珮文張妙如張祐誠張祈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張方錦桂 張珮文 張妙如 張祐誠 張祈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張祈賢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張祈賢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64,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張祈賢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67.5 37,266元 1/1 1/5 1,248,411元 2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393,400元 1/1 1/5 78,680元 3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73.81 28,700元 1/1 1/5 997,669元 4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巷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85,100元 1/1 1/5 37,020元 5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328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7,478元 1/1 1/5 1,496元 6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94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4,908元 1/1 1/5 982元 7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7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398元 1/1 1/5 80元 8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6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61元 1/1 1/5 12元 合計 2,364,350元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張祈賢 (被代位人) 1/5 張方錦桂 1/5 張珮文 1/5 張妙如 1/5 張祐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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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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