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張方錦桂

張珮文

張妙如

張祐誠

張祈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張祈賢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張祈賢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64,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張祈賢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67.5 37,266元 1/1 1/5 1,248,411元 2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393,400元   1/1 1/5 78,680元 3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73.81 28,700元 1/1 1/5 997,669元 4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巷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85,100元  1/1 1/5 37,020元 5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328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7,478元  1/1 1/5 1,496元 6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94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4,908元  1/1 1/5 982元 7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7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398元  1/1 1/5 80元 8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6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61元  1/1 1/5 12元 合計      2,364,350元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張祈賢 (被代位人) 1/5 張方錦桂 1/5 張珮文 1/5 張妙如 1/5 張祐誠 1/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