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富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與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本院函調之車籍資料不符,應補正之。

二、被告陳明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