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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傅隆發
被告
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7,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296,000元     296,000元  2 利息 296,000元 113年1月19日 113年2月22日 (35/366) 6% 1,698元 合  計       297,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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