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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3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劉嬡萱
原告
吳珮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
被告
吳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財產之權利範圍1/3移轉登記予原告劉嬡萱、1/3移轉登記予原告吳珮騎,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52,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請求移轉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原告請求移轉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重測前:頭份段四小段446地號) 94.06 126,500元 1/2 劉嬡萱、吳珮騎各1/3  3,966,197元 2 房屋 苗栗縣○○市○○段000○號(重測前:頭份段四小段711建號),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67,600元  1/1  178,400元 3 投資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206元  1,337股  1,471元 4 投資 錸德有限公司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9,266元  1,025股  6,177元 5 投資 彥武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590元  59股  393元  合計      4,152,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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