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鳳郎 被 告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452,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3,863元,尚應補繳891元。 二、被告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陳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8,365,000元 2 利息 2,080,000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5月27日(起訴前1日) (89/366) 3.213% 16,251元 3 違約金 2,080,000元 113年3月30日 113年5月27日 (58/366) 0.3213% 1,059元 4 利息 6,285,000元 113年1月30日 113年5月27日 (119/366) 3.213% 65,657元 5 違約金 6,285,000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5月27日 (88/366) 0.3213% 4,855元 8,452,8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