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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0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鳳郎
被告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452,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3,863元,尚應補繳891元。

二、被告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陳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8,365,000元 2 利息 2,080,000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5月27日(起訴前1日) (89/366) 3.213% 16,251元 3 違約金 2,080,000元 113年3月30日 113年5月27日 (58/366) 0.3213% 1,059元 4 利息 6,285,000元 113年1月30日 113年5月27日 (119/366) 3.213% 65,657元 5 違約金 6,285,000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5月27日 (88/366) 0.3213% 4,855元        8,452,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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