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筆毅

原告
劉娟娟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告
林茂真
被告
廖鼎譽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第221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非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不得為之;到場當事人不為聲請時,法院應延展期日(司法院院字第2503號解釋參照)。因此,當事人之一造有數人,非於言詞辯論期日全數到場,他造對於未到場之當事人又「未」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法院如對全部當事人為判決,其就未到場當事人部分之判決而言,顯非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則法院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不論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均須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言詞辯論筆錄若未記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即逕為一造辯論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未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林茂真雖業經2次合法通知而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第417、479頁),惟本院並未詢問原告是否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或諭知「被告林茂真業經2次合法通知而未到庭,本院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並均記明於言詞辯論筆錄,即逕諭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期日,依首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院所為判決將有重大瑕疵,若兩造於判決後提起上訴,極有可能會遭上級審廢棄發回,徒增當事人勞費,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後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