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張慧貞
- 原告伸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慧玲、邱石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伸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貞 被 告 黃慧玲 邱石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並於同年8月7日送達效力,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金秋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