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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27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莫惠庭
訴訟代理人
曾星翔
被告
陳美萍
被告
陳美華
被告
陳佳晴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金郭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陳美萍、陳美華、陳佳晴就其等被繼承人陳萬全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面積856平方公尺之土地,應依被告應繼分各3分之1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按應繼分各3分之1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美萍、陳美華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萬全於民國108年2月6日死亡,其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三所示,其遺產有苗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筆。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系爭土地為被告等所公同共有(詳如附表所示)被代位人陳美萍對原告負有債務,所持有之系爭土地受債權人即原告進行強制執行而無法受償。被告為被繼承人陳萬全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陳美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陳佳晴之訴訟代理人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另被告陳美萍、陳美華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院漢113司執讓字第2407號函、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除戶、手抄、現戶戶籍謄本、系爭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繼承登記申請書及繼承系統表登記薄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陳佳晴之訴訟代理人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以,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應由被告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繼承。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若執行法院已就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原告為被代位人陳美萍之債權人,且迄未受償,被代位人陳美萍本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其怠於行使分割遺產、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致原告之債權未能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陳美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

㈢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係由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就附表一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尚屬公平、妥適,且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原告僅得就被代位人陳美萍分得部分為強制執行,其餘被告對於各自分得部分,仍可自由處分、設定負擔,尚無不利。茲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認系爭遺產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

五、訴訟費用判斷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附表一:系爭土地之登記內容(補卷47-49頁)

附表二:各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陳萬全之遺產之應繼分比例(補卷29頁)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陳美萍 3分之1 2 陳美華 3分之1 3 陳佳晴 3分之1 附表三:被繼承人陳萬全之繼承系統表(補卷41-46、63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土地 標示部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一)面積:856㎡ (二)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三)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四)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40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共0棟 陳美華 公同共有1分之1    陳佳晴 公同共有1分之1    陳美萍 公同共有1分之1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被繼承人 陳萬全    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8年2月6日歿)——————   配偶 曾秀珍   (民國73年11月25日 離婚) 長女 陳美華 (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陳佳晴 (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女 陳美萍 (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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