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黃思惠
- 法定代理人楊尚瑋
- 原告華升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華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瑋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徐國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湛雅雯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41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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