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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上訴人
鄭新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0,00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應繳納裁判費50,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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