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1號
- 原告
- 林蘭銀
- 被告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漢章
- 被告
- 劉奕榔法官住同上
王漢章院長住同上
賴映岑法官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