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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淑芬

原告
林蘭銀
被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被告
劉奕榔法官住同上

王漢章院長住同上

賴映岑法官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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