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謝一全、王慧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詹小萍 被 告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被 告 王慧芬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