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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賴映岑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詹小萍
被告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被告
王慧芬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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