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賃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張可欣、黃國棟
- 原告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可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租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5,03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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