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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思惠

聲請人
里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2年7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號
    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3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2月15日具狀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里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竹南分行 112年6月15日 1,000,00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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