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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黃思惠

  • 當事人
    里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里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2年7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號 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2月1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里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竹南分行 112年6月15日 1,000,00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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