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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珈禎

聲請人
何采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於民國112年9月5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2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3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0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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