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何采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聲 請 人 何采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於民國112年9 月5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2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3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03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