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珵奕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奕瑄
- 代理人
- 王正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
112年7月4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2年7
月4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
人於113年3月2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
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珵奕建設有限公司 順彬建材行 華南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7月31日 840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