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謝銘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股票遺失,前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12年9月1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3月1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2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3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4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5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