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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淑芬

聲請人
謝銘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股票遺失,前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12年9月1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3月1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2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3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4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5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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