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皓翔有限公司、黃崇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皓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2年11月14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5月1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皓翔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112年7月25日 32,765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