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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秋錦

聲請人
皓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
    112年11月14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2年1
    1月14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5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
    請人於113年5月1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
    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皓翔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112年7月25日 32,765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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