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歷圖
- 代理人
- 徐子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而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
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站公告資料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
13年1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一銀頭份分行 112年4月30日 109,905元 T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