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李歷圖、徐子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歷圖 代 理 人 徐子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 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站公告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3年1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一銀頭份分行 112年4月30日 109,905元 T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