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 請 人
- 鄧原豪即瑞士烘焙屋
- 代 理 人 鄧卉妤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
年1月3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於113年1月3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7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鄧原豪即瑞士烘焙屋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公館分行 112年9月30日 30,776元 AA4014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