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宋逸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宋逸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3年4月16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3年4 月16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0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0月2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 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52856-0 1 1000 002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437-4 1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