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陳秋錦

  • 原告
    宋逸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宋逸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3年4月16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3年4 月16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0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0月2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 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52856-0 1 1000 002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437-4 1 77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