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 原告
- 了凡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艾力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郁惠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 元。
二、被告徐郁惠、曾千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郁惠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 元。
二、被告徐郁惠、曾千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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