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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何紹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紹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06日止累計19,448元正未給付,其中18,703元為消費款;74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03元 何紹揚 自民國114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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