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井琪
-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簡仲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355元,及其中新臺幣11,9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簡仲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355元,及其中新臺幣11,997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199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9358元,共計新臺幣5135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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