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張景雲即祝桃之之再轉繼承人
張文瑛即祝桃之之再轉繼承人
張景星即祝桃之之再轉繼承人
張瑞光即祝桃之之繼承人
張程即祝桃之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Y0000026-3 1 8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