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Howard Stanley Bergh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Howard Stanley Bergh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科奈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科奈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5月6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科奈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尚有債權債務未處理完結,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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