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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8號

呈報清算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聲請人
方則樺
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19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資產已不足清償負債,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為破產宣告,惟尚在審理中,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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