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412號
- 債權人
- 匯豐協新租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啓新
- 債務人
- 捷美國際成衣開發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詹速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詹速美之住所在嘉義市,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