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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聲請人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富雄
代理人
趙小雯
相對人
全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2「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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