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8號
- 聲請人
-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傑
- 相對人
- 王承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149,019,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149,019,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