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聲請人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1、A02、A03、郭O菁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聲請撤銷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1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立之同意書,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42號民事簡易判決、和解書、112年度存字第179號提存書、相對人用印之取回提存物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1號卷查閱屬實。惟並未提出相對人之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該同意書是否確實為相對人所提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