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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
    林添勝

  • 原告
    NGUYEN THI TINH
  • 被告
    合欣製衣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NGUYEN THI TINH 阮氏情 代 理 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合欣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114年度苗勞簡專調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付,且本件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訴訟代理之扶助,是依法聲請訴訟救助,請予准許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114年度苗 勞簡專調字第2號),該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 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且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資佐證,是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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