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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宋國鎮陳景筠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禤惠儀、紀睿明、劉源森、陳鳳龍、闕源龍

  • 被告
    邱美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鉅有限合夥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邱美慧 代 理 人 蔡釆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即債務人A01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認抗告人原先於民國111年至114年平均固定收入為新臺幣(下同)7萬1071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後可處分所得為3萬6835元,惟現行法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明文「依其收入及財 產狀況」,係指現時可明白確定及可預期之客觀收入為準。抗告人先前除了於世界先進公司擔任領班外,另於華夏玻璃公司兼職,但因身體逐漸不堪負荷已離職,後續抗告人因意外懷孕,待產期間收入減少,孩子出生後因患有癲癇密集至馬偕兒童醫院回診,雖抗告人目前已於114年4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預計10月重回職場,但期間每月僅有6000元,且抗告人並非任職於公務機關,未來復職恐因子女健康狀況而有困難,生活開銷亦相當可觀,綜以原裁定評斷抗告人財產清償能力而言,雖每月收入尚有剩餘,但考量現今抗告人現時還款能力、家庭及健康狀況,絕無回復過往收入之可能。再者,抗告人之債權人高達6位,依其積欠債務,利息部分仍 持續增加中。縱每月收入用以清償亦無法清償該利息,遑論本金,是以抗告人希冀藉由更生程序爭取較為優惠還款條件如降低利息違約金等,亦對債權人更為有利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係指欠缺清償能力,即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仍不足以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始克當之;而「不能清償之虞」者,則指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2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研審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於113年10月4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114 年1月15日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07 號卷宗為憑。又抗告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抗告人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㈡抗告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卷第63至66頁)、111年及112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更生卷第65至75頁)、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陳報資料,抗告人近期之薪資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茲因抗告人現已自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玻璃公司)離職,仍在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先進公司),在世界先進公司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自114年4月4日至同年9月29日,故本院認以附表一編號23至42(自112年9月至114年3月共1年7月)之所得,剔除抗告人在華夏玻璃公司任職部分,單以其在世界先進公司任職期間之近期所得,較符合抗告人現在之清償能力。附表一編號23至42所得共計131萬5480元,則以此估 算其勞動力每月之清償能力當為6萬9236元(計算式:131萬5480元/19月=6萬9236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 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 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萬8618元。抗告人與配偶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此有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調解 卷第69頁,更生卷第293頁)附卷可查。又依卷附苗栗縣政 府114年3月7日府社救字第1140049221號函(更生卷第259頁)之記載,其中未成年子女1人自114年1月起領有育兒津貼 每月6000元,則抗告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當為1萬5618元( 計算式:【1萬8618元-6000元+1萬8618元】×1/2=1萬5618元 ),逾此範圍者,乃無理由。抗告人每月勞務所得6萬9236 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及扶養費用1萬5618元後,每月共剩3萬5000元可資清償債務。 ㈣就抗告人之財產部分,經抗告人自行陳報其名下車輛2輛之殘 值各約21萬8000元、4萬4800元(更生卷第313頁),並有其所提出之車輛網頁查詢資料為考(更生卷第317至319頁);另其名下金融帳戶之存款餘額共1萬7224元,有抗告人金融帳 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憑(更生卷第103至203頁)。則抗告人共有28萬24元之財產。 ㈤再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2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每月所滋生之債務利息,應為2萬8459元 (計算式:附表一編號1之1萬3528元+附表一編號2之3040元+附表一編號3之986元+附表一編號4之9899元+附表一編號5 之1006元=2萬8459元)。上述抗告人每月剩餘3萬5000元經 清償每月所滋生之債務利息2萬8459元後,每月僅餘6541元 可償還債務之本金。經計算抗告人之債務本金共為244萬8443元(附表一編號6部分因債權人未陳報本金,故暫予剔除不計),扣除抗告人上述財產(車輛及金融帳戶存款餘額)價值28萬24元用於清償後,尚有本金216萬8419元待清償,以 上述之每月6541元計算,則抗告人尚須約332月即27年多之 時間,方足清償債務本金,早已逾6年之時間,自難認其得 以收入償還相當之債務。 ㈥本院綜合上情,認依抗告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扣除必要支出後,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廢棄原裁定,並抗告人開始更生程序,且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元) 債務利息數額(元)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元) 訴訟費及執行費(元) 債權總額 卷證出處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739,564 134,601 16% 0 0 874,165 更生卷第209頁,調解卷第111頁 信用貸款 187,824 36,112 16% 0 0 223,936 信用貸款 87,192 15,059 16% 0 0 102,251 2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490,839 27,362 6.020% 0 500 518,701 更生卷第213頁 信用卡 46,271 7,541 15% 228 0 54,040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78,931 14,936 15% 0 1,000 94,867 更生卷第253頁,調解卷第85頁 4 創鉅有限合夥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貸款 742,400 未陳報 16% 未陳報 未陳報 742,400 更生卷第309頁,調解卷第89、101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分期付款價金 75,422 926 16% 0 500 76,848 調解卷第93頁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貸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90,000 債權人未陳報數額,更生卷第321頁 合計 2,777,208 附表二: 編號 所得月份 公司名稱 給付名稱 給付數額(元) 卷證出處 1 111年11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69,417 更生卷第331頁 2 111年11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13,160 更生卷第223頁 3 111年12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44,243 更生卷第331頁 4 111年12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11,656 更生卷第225頁 5 112年1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124,839 更生卷第331頁 6 112年1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9,408 更生卷第227頁 7 112年1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1,568 更生卷第229頁 8 112年2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48,874 更生卷第331頁 9 112年2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10,976 更生卷第231頁 10 112年3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55,448 更生卷第331頁 11 112年3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12,544 更生卷第233頁 12 112年4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42,600 更生卷第331頁 13 112年4月 世界先進公司 辛勤獎金 10,000 更生卷第331頁 14 112年4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12,348 更生卷第235頁 15 112年5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41,896 更生卷第331頁 16 112年5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9,212 更生卷第237頁 17 112年6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73,743 更生卷第331頁 18 112年6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10,976 更生卷第241頁 19 112年7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59,755 更生卷第331頁 20 112年7月 世界先進公司 員工酬勞 89,395 更生卷第331頁 21 112年7月 華夏玻璃公司 薪資 4,704 更生卷第239頁 22 112年8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56,136 更生卷第331頁 23 112年9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43,100 更生卷第331頁 24 112年10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127,474 更生卷第331頁 25 112年11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82,828 更生卷第331頁 26 112年12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33,601 更生卷第331頁 27 113年1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121,960 更生卷第331頁 28 113年2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46,336 更生卷第331頁 29 113年3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67,975 更生卷第331頁 30 113年4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56,779 更生卷第331頁 31 113年5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54,230 更生卷第331頁 32 113年6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78,839 更生卷第331頁 33 113年7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70,184 更生卷第331頁 34 113年7月 世界先進公司 員工酬勞 35,870 更生卷第331頁 35 113年8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57,333 更生卷第331頁 36 113年9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49,532 更生卷第331頁 37 113年10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91,979 更生卷第331頁 38 113年11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50,998 更生卷第331頁 39 113年12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36,309 更生卷第331頁 40 114年1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122,311 更生卷第331頁 41 114年2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35,472 更生卷第331頁 42 114年3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52,370 更生卷第331頁 43 114年4月 世界先進公司 薪資 3,742 更生卷第331頁 合計 2,13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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