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亮喨
- 送達代收人
- 江建霖 住苗栗縣○○鄉○○村○○○00○00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丁駿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張薇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送達代收人
- 陳瑩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送達代收人
- 薛鈞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送達代收人
- 蘇訓儀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張簡旭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代理人
- 陳柏均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更生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上揭相對人負有債務,實已無力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14年11月4日11時到場,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查詢網頁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稽。然依本院114年11月4日訊問筆錄(附於本院卷)之記載,聲請人卻未遵期到場,亦未說明正當事由。從而,聲請人前揭更生之聲請,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