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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追加分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 當事人
    王良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良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就聲請人即債務人王良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追加分配。 命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因繼承取得伊母王陳秀女(114年8月20日死亡)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財產,並於114年9月5日因故領有伊母之保險理賠金11萬5985元,而該保險金於扣除王陳秀女之喪葬費用9萬125元後,尚餘2萬5860元(如附表編號14所示),是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8條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聲請裁定許可准予 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 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清算財團,同條例第98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 字第2號裁定聲請人自114年4月17日下午3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嗣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受理執行清算程序,並於114年8月28日裁定清算程序終止(下稱系爭裁定),而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及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卷宗查明屬實,是系爭裁定業已確定,堪可認定。 (二)次查,聲請人之母王陳秀女於114年8月20日死亡,聲請人與訴外人王良勇、賴麗梅及王淑珍等4人均為王陳秀女之 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而由渠等共同繼承王陳秀女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土地及存款,聲請人之應繼分 比例應為4分之1等情,有王陳秀女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在卷可參(參本院卷宗及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3號卷宗),是堪先認屬無訛。另聲請人於114年9月5日因故領有保險理賠金11萬5985元,而王陳秀女之喪葬費用為36萬500元(計算式:喪葬費用總金額為49萬8000元-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喪葬補助為13萬7400元=實際應負擔額為36萬500元)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及建德禮儀社收據為證(參本院卷宗及114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3號卷宗),是上開保險理賠金於扣除聲請人應分擔 之喪葬費用9萬125元(計算式:36萬500元÷4人=9萬125元)後,餘款如附表編號14所示為2萬5860元(計算式:11 萬5985元-9萬125元=2萬5860元)。基上,聲請人就伊因 繼承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土地及存款,及無償取 得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保險金,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均屬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自應就該等財產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並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追加 分配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追加分配之財產目錄 編號 財產 權利範圍/金額 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 1 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1/4 2 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3 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4 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503950分之31497 5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33900分之8369 6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110197 7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88750分之11797 8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559500分之34969 9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658600分之41163 10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11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公益分行 19元 12 中華郵政公司烏日郵局 1萬8292元 13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用部 0元 14 保險理賠款11萬5985元扣除聲請人對王陳秀女喪葬費用應負擔額9萬125元後所餘(花費49萬8000元,扣除喪葬補助13萬7400元,不足36萬0500元,由聲請人等4名繼承人平均分擔,故1人為9萬125元,見聲請人114年9月17日陳報狀) 2萬5860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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