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359號
- 原告
-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武忠
- 訴訟代理人
- 盧彥銘
- 被告
- 陳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3年度中小字第4338號)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8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6日起至同年8月25日止向原告購買美容產品合計新臺幣(下同)44,380元,經協商分期付款,仍積欠28,380元未給付等情,有進貨契約書、存證信函、協議書、對帳單等資料為證,堪認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