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維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4年度苗小字第523號與被上訴人林世全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事件,不服本院114年10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