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722號
- 原告
- 邱泰科
- 被告
- 徐佳紅
- 訴訟代理人
- 賴昱均
胡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苗簡字第722號
胡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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