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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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